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河南省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核心,坚持价值引领、师德为上、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强化教师的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客观透明: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坚持综合评价、以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首要依据。
(三)坚持教育引导、惩防结合:重在教育,激励为主,严肃查处失范行为。
(四)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明确学校、二级单位(院、部)、教师个人各级责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包括从学校党政领导到一线专任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具体参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模范遵守各项准则,师德表现突出,受到师生广泛好评,可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推荐人选。
(二)“合格”:遵守师德规范,无失范行为。
(三)“基本合格”:存在轻微师德失范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
(四)“不合格”:存在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的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考核监督和失范行为调查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的日常师德教育、管理和考核初评工作。
第九条 考核程序采取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评:教师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总结与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二级单位内进行同事互评、学生评议(适用于教师岗位,人事处负责设计评议表格)。
(三)单位初评: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综合个人自评、民主评议、日常表现,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其中优秀占比百分之二十,其余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对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科研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等)提供的日常监督信息,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五)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教师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委员会申请复核。
(六)归档备案:最终考核结果存入师德师风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四章 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协调、二级单位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责任: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开展全校性师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责任: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师德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归档工作。
责任: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按要求开展拟聘用教职工准入查询和在职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定期筛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人。
责任: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学习师德规范;开展经常性师德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负责本单位教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初评和师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教师个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直接践行者,对自身师德表现负直接责任。
责任: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恪守职业行为准则,维护教师职业形象。
第五章 失职失责行为认定与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等次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散布、传播反动言论,或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故旷教或敷衍教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存在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
(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不端行为。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要求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
(三)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暂停教学工作、撤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建立“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单位管理不善、教育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的,除处理当事人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二级单位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视情进行约谈或向上级说明情况;因领导不力导致分管领域连续发生严重师德失范问题的,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三)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若在调查处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隐瞒不报,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等环节的核心依据和必要条件。
(一)师德考核“优秀”: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二)师德考核“合格”及以上:方具备参加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等资格。
(三)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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