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岗位(毕业)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的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教职成【2021】39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岗位(毕业)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岗位(毕业)实习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科研部指导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实习单位全面参与管理。
(一)教务科研部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实习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
2.审核各二级学院实习方案与实习计划。
3.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以及实习工作的总结、表彰和交流。
(二)二级学院职责
1.落实学校各项实习管理制度和要求,成立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年度岗位实习工作总体规划。
2.负责组织对新增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负责与企业对接完成平台备案工作。
3.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专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要求、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4.负责制定并签订学生实习三方协议,负责登记上报学生实习有关备案材料。
5.选派并培训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前的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
6.做好实习管理日常工作,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7.负责实习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
8.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实习单位职责
1.按照实习方案要求,为学生实习做好全面安排。为学生安排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岗位。
2.在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平台备案,发布实习岗位,接受学生实习申请。
3.为学生分配业务素质高的师傅和适量工作任务。
4.按照实习协议要求,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实习权益。
5.会同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指导、管理和评价等有关工作。
(四)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实习指导计划。
2.负责对学生开展工作态度、实习纪律、实习技能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3.负责指导、督促学生及时完善实习平台信息,保证学生实习的有效性。
4.学生实习期间,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到实习点巡视、指导或定期电话了解收集学生实习情况。
5.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并与实习单位共同研讨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6.负责对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及时上报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予以处理。
7.学生实习结束,实习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指导工作总结,配合学院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考核。
第四条学生岗位(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中实习。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本人写出申请,经家长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科研部备案,学生方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开展分散实习。
第五条学生岗位(毕业)实习必须签订实习三方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六条学生岗位(毕业)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作出具体安排。支持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八条学校要知会并监督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条接收学生岗位(毕业)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一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二条教务科研部要定期开展对学生岗位实习的督导与检查工作。听取学生、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学生实习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或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需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实习学生考核。各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实习的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纳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考核。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专业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结合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要求和履职情况,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实习管理单位考核。实习结束后,学校对各单位实习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评出实习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实习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九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 实习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实习单位的实地考察评估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的单位资质、主营业务、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实习三方协议应当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归档的学生岗位实习材料包括: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日志;
(五)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六)学生实习总结;
(七)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八)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报告
2.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表
3.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实习日志
4.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实习异常登记表
5.岗位集中实习学生提交材料清单
6.自主实习学生提交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