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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报备,并报至学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因病: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工作部复核,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备案、教务科研部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

(二)入伍:被我校录取并于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入学办法(试行)》,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治疗康复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生工作部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在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回家进行治疗休养。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填写复学申请表,持退役证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实施学籍电子注册,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毕业时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入学后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信网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原则上不再变更。若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确认信息,由二级学院统一收集汇总交至教务科研部办理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须按《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要求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照《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收缴管理规定》,一次性在学校财务审计处交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二级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报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部,在一个月内将未注册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部。

第十一条  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专科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为五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实行弹性学制,其中三年标准学制的弹性学制为35年,五年一贯制的弹性学制为57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未达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编级与编班

第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年级和专业班级,并统一编制学号,学号启用后不得更改。学生需随本年级上课、考核,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 标准学制期满以后,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并参加班级其他各类活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和《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对学校其他某一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能提供充足的佐证材料,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前三周。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确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送相关材料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成绩记载由学校教务科研部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学生有未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修读。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认疾病需治疗或休养;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复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休学应由监护人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辅导员核实,所在学院院长、书记同意,学生工作部、财务审计处批准,报教务科研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复核,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由教务科研部办理休学手续,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应当在两周之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患传染病者三天内必须离校回家)。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四)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作变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休学证明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者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专业。如无后续专业,可编入相近相同学制的专业年级。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累积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创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多保留两年学籍。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此时间段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七章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按照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和《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应留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校指定留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退役复学的学生如因留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在校年限延长,超出学制(三年)的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对自愿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辅导员核实,所在学院院长、书记同意,学生工作部、财务审计处批准,报教务科研部备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未达到毕业标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户籍管理部门、招生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审查合格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暂行一年。




附件: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留级申请表

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